一、项目编号:ZJOB-TT2025-009(招)
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2025-07-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659号伊普诺康行政 楼A座436室
被投诉人 1 :******小学
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56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大户丁F幢3楼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庄头村3-20号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坼办法》(财政************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将纸质版质疑函寄出,代理机构于2025年08月10日签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截止至2025年08月27日,投诉人未收到代理机构相关的书面答复。(见附件3)依照******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要求。事实依据:代理公司在中************有限公司并无消毒产品备案许可。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 (查询结果见附件5,平台网址:******/xdcp/loginPage/query?queryParams=info&getInput=%E9%99%95%E8%A5%BF%E6%99%BA%E6%A0%BC%E6%B5%A9%E7%94%B5%E5%99%A8%E6%9C%89%E9%99%90%E5%85%AC%E5%8F%B8)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 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烈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3、《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责令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热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ZJOB-TT2025-009(招)),2025年7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代理机构未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已签订合同,目前处于暂停采购阶段。******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为******有限公司总得分44.70分。******财政局关于请求产品认定的函》,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复函表示:你局关于请求产品认定的函以及样品已收悉。经******有限公司。该产品自身不具备消毒功能,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的规定,该产品不属于该《目录》中的消毒器械类,生产时无需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证。 本机关认为:******有限公司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事项1成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小学A级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OB-TT2025-009(招))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财政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信息:
天财执法〔2025〕3号合肥雅诺儿投诉处理决定书(1).pdf (24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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